【征地拆迁】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不是一回事儿,千万别被蒙了

你知道村子或者自己的房子所属的土地性质是什么吗?当政府下达征收拆迁公告之后,你一定要把公告的内容看清楚,把公告上载明的所征收的土地性质,和自己的土地性质对比一下。

倘若两者不相符,你又不愿意把房屋拆除,或者补偿远远不与房子的实际价值符合,就需要快速行动,你是能够直接阻止拆迁方实施征收行为的。

接下来,小编将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谈谈,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的区别以及被拆迁人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应该注意的要点。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不是一回事儿,千万别被蒙了

征收程序混用违法应该被撤销

这则案例是在去年刚刚发生的,热乎劲儿还没过。老刘一家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的城中村,,夏津县政府在经过行政机关常务会议讨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等程序之后,于2017年3月6日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并进行公告,决定对包括老刘房子在内的城中村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形式进行征收。

这个征收决定涉及到的对象除了包含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之外,还包括征收范围内相邻西关居委会和老刘一家所在的北关居委会的集体土地。

让当地人盼望很长时间的拆迁终于来了,许多人家早早地就把拆迁奖励拿到手了,把拆迁协议签完之后就从房子里搬了出去。可是,老刘一家的拆迁补偿却由于同老刘的预期相差太多迟迟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到后来拆迁奖励越来越少,情况就变得更尴尬了。

而且,老刘是个一根筋的人,他发现这次拆迁是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最显著的一点是,拆迁方只遵循了征收相应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而倘若对西关居委会和北关居委会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程序违法的状况肯定会出现。看着许多邻居的房子都空了,拆迁动员工作也快完成之后。老刘耐不住性子了,他决定起诉夏津县政府,要求法院把房屋征收决定撤销。

实际上,老刘也确实把夏津县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大漏洞给找出来了。被告虽然在法庭上说自己各种手续都完备,但是对老刘所指的西关居委会和北关居委会集体土地的征收,却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把证据提供出来,也没有提交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组织实施和公告的有关证据。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不是一回事儿,千万别被蒙了

法院也因此认定,夏津县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直接从宏观的角度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所以其所作的征收行为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应该进行撤销。

相信法院判决读到了这里,大家可能已经替老刘松了一口气。可是事实毕竟是客观存在的,法院也要把各种社会平衡考虑进去。出于许多人利益的考虑,法院不能不从整体的利益着想。法院同样需要把这个项目中的大多数被拆迁人考虑进去。

按照现实情况,夏津县政府的上述征收行为涉及到的被征收人共1400余户,现如今已经完成拆迁的大约1300户。虽然老刘还没有被拆除房屋,但由于该征收行为牵扯到旧城改造,人数众多,范围较大,且绝大多数的被征收人已经拆迁完毕,倘若撤销的话会使社会的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因此法院的判决确认夏津县政府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行为违反法律但不应该把该行为撤销。

国有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同

“城中村”旧城改造中涉及的征收补偿问题非常复杂,这种类型的片区当中除了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之外,还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大家要知道,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在所适用的法律和征收程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

拆迁方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在这个问题上,同样都属于房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为土地性质的差异,导致房屋拆迁的原因、实施的部门、批准的部门、适用的法律、强制执行的程序都存在差异。而让许多被拆迁人都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两者所得到的补偿款也具有很大的差别。

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是以房屋评估的价值为参照的,而评估价值一定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除了需要考虑房屋面积、构造、修建的时间外,还需要考虑房屋所在的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因为后者会对房屋价值产生极大的影响。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不是一回事儿,千万别被蒙了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含房屋本身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对房屋的补偿通过只以重置成本为标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相比,其能够得到的补偿数额要更低一些。

在用老刘的个案给大家普及法律的同时,还应该告知大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性。小编提醒大家,当遇到类似的拆迁情况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促使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选择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预防,减少违法征收行为的数量。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