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农村拆迁,村委会能横行霸道吗?搬出这4杀手锏,看看谁敢乱来
在国内,农村村委会属于社会上极其关键的角色,有着过渡的用处,许多时刻村委会处理的工作和上级行政机关单位是高度相似的。但是这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要是开展没有把握好,就非常容易使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比如这几年处在焦点位置的征收拆迁工作,村委会扮演的角色就非常关键了。
按照近几年处理的事情中看,有着地方村委会存在下面这类做法,一些腾退、老村庄重造工程用村委会的名字展开;一些村委会等替代村里的农户签署安置补偿文件;还有村委会私自动用征地补偿金;一些村委会打着“帮拆”的旗号对村民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针对这种本来应该和村里农户统一战线的团体,身为农户大家要怎么做才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呢?记下下面四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村委会其实并非是行政机关,但是却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根据法律针对村委会提出诉讼请求,也就是“民告官”
从2018年行政诉讼法新的诠释颁布以后,这种类似利益维护的途径已经可以使用。然而实际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有待研究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要求,相关人员如果对村委会或是居委会根据规定制度赋予权利执行行政管理工作的操作有意见提出诉讼请求的,村委会或是居委会作为被告。比如说村委会私自分发或动用补偿金,没有根据规定通过村民会议或是村民代表会议商议确定,让补偿遭到损失,或是下发的计划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村民就能够根据规定提出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土地征收一定要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初步制定有关材料根据规定上报审批。土地征收通过了省级政府、国务院等部门审批以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知然后展开施工。
像上面讲的,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没有展开土地征收工作的权利。腾退、改造等过程中,村委会也许会通过“协议搬迁”的途径促进工作开展。但是村委会和农户签署的协议,法律层面上只能认定是一般民事合同。协议里,村委会能够随意制定款项,这中间就很容易增加自己的利益且减轻违约责任。
三、合理合法的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责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要求,村委会实施村务透明规定,针对有关村民权利、村民通常比较关注的各种事情需要定期公布。这几年,自然也包含征地补偿款应用、分配计划以及落实状况。
此外,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里的规定约定还有村民代表会议等等,其中的结果不能够和宪法等发挥以及国家的规定相违背,不能够牵涉到使村民的自身利益、民主权利以及合理财物权利等受到侵害。要是村委会拒绝公布征地补偿金的收入支出、下发、应用状况等,大家可以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展开审查核对、要求其根据规定公布出来。
四、向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中央督导组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目前这种时候,我国处于展开扫黑除恶工作的关键时间段,所以征地拆迁工作中如果发现村委会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牵涉到违法,能够找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这里大家应该要关注的是,“扫黑除恶”工作里也会出现明确辨别“黑恶势力”的环节。一些地区存在把不愿意签署合约搬离的拆迁户判定是“黑恶势力”,对他们进行打压,这跟该工作的本质目的是相违背的,大家一定要引起关注。
最后,身为老百姓自治团体的村委会,本来应该为所有农户谋取利益、受到农户们的监督,然而一些地方的村委会人员,借助权利来谋取自己的私利,使以及获得最大的利益,通过多种途径,软硬兼施。要是发现存在这类状况,大家一定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使自身的自己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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