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采矿用地对集体土地进行挖掘、开采采用临时用地的形式是否合法

当事人系大保当镇小啊包村第三组村民,承包地在西湾露天煤矿采矿项目的用地范围,属于该项目拆迁补偿对象。2018年5月31日,大保当镇政府召开关于西湾煤矿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标准细化及人员的安置确定会议,小啊包村三委会成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公布了《关于印发<西湾露天煤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项目临时用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神政办发[2017]2号)文件,根据该文件对西湾煤矿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标准进行细化。神政办发[2017]2号文件规定了临时用地拆迁补偿标准,水浇地每亩每年补偿1800元,旱地每亩每年补偿1200元,林地、草地每亩每年补偿1000元。为了解该项目是否办理了合法手续,当事人委托律师,就本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意见。

通过信息公开调查取证,神木市人民政府称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5]373号)《关于陕西省露天矿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复函》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国土资用发[2015]33号)《关于<神延公司西湾露天煤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矿区规划>的批复》,西湾露天煤矿采矿用地按照分期实施,到期归还的原则,以临时用地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并非政府征收土地,无需按征收法律规定履行征收程序,不存在《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过信息公开取得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榆神矿区西湾露天煤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99号)。自然资源部批复称,同意神木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7.864公顷(其中耕地8.66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5315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3.749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榆神矿区西湾露天煤矿工程建设用地;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采矿用地对集体土地进行挖掘、开采采用临时用地的形式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采矿用地是否可以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是否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我们做如下探讨:

我国对矿业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进行规定。涉及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土地征收相关程序。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只能用于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勘察、地质勘察、探矿、抢险救灾等,矿山开采生产是不能使用临时用地的。

而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采用临时用地的形式,源于2005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对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39号)同意在平果铝土矿设立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革试点。

此次改革由原来的“征收”方式改革为“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地。试点内容主要有:将采矿用地中可复垦的耕地、其他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改为以“征用采矿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地,采矿后复垦还地,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对耕地复垦不足部分,企业须按照出让方式的补偿标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给国家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矿区公路、厂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仍按出让方式供地。

法规参考:

《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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