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田】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河北阜平县某村村民赵先生依法在该村承包土地,有关部门向该村村民下发了记载着“基本农田”的字样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011年,该村村民被告知其土地被征收,赵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委托律师介入,律师通过启动申请信息公开程序,要求公开征地批复,据此得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征地审批并作出了征地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审批的该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对基本农田的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进行审批,河北省政府无权进行审批。

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案情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可知,只要是涉及基本农田的征收,不管面积多少,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赵先生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征收,河北省政府的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