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2015年2月,某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张贴在李先生所在村公告栏内,2015年9月,李先生因对土地征收方案不满意将县政府诉至法庭,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那么此种情况下还能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政府应当将征地内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一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已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如果县政府政府主张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已于当时张贴在村里的公告栏中,但并未就该事实提供相关证据话,那么法院以李先生的诉请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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