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016年,李先生所在地区实施房屋征收。2016年5月7日,x房屋评估有限公司对李先生所居住的房屋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载明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因李先生对征收补偿不满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其所在地区征收部门于2017年6月5日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李先生以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为由请求撤销征收决定成立吗啊?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根据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报告虽载明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但该报告对房屋的价值评估是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的价值,而不是征收决定作出时房屋的价值,故李先生以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为由请求撤销征收决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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