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协议】房屋征收协议真实有效的就应当继续履行
2017年5月3日周先生与某县住建局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县住建局将周先生房屋予以征收,协议约定安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县平方米的商铺一间,以平面图为准。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所持合同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致使周先生商铺无法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只要该行政协议真实有效,真实有效的协议就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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