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应该怎么办?
2014年刘先生与x县征收办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如果现在对补偿协议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此予以明确“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刘先生与x县征收办于2013年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2015年5月1日前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刘先生就该协议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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