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房屋征收中拆除房屋违法我们应该怎么办?

2009年6月3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赵先生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就赵先生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和安置问题达成协议,2012年某市政府在没有通知赵先生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赵先生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中拆除房屋违法我们应该怎么办?

虽然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赵先生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该协议依法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对《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自行采取强制执行的职权。赵先生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该房屋性质属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市政府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强制拆除房屋,属于程序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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