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村委会可以收回农民的宅基地吗?私自收回的话合法吗?
案例:某村村民吴某父母去世后,他将父母原宅拆除,盖起了新房。几个月后,该村村委会决定收回吴某的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要求吴某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村委会可以收回这部分宅基地吗?
解析: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农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与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进一步细分为乡镇、村企业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是指以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造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造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居住问题,是一项具有鲜明福利色彩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农村稳定意义重大。宅基地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城镇居民,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二是取得宅基地需要经过依法审批。三是取得宅基地是无偿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拨给其成员建设住宅,村民无需支付费用。四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为批准拨给用地,没有使用期限。五是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受到限制。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且有较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不能抵押。六是宅基地的数量受到限制。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住房后,除继承外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七是宅基地的面积受到限制。其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行政单位审批,由县级人民行政单位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地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行政单位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
从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过程来看,有两个标志性的阶段。一是1982年2月23日国务院发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6年已废止),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申请与审批程序、用地标准与基本使用原则。其后的1988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的修改,具体内容实际上都延续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无太大差异。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及审批条件,但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纠纷作出规定。二是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的申请原则,并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宅基地使用权。随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都没有明确作出突破性的规定。
我国公民对宅基地(包括空置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由于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因而公民死亡后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如果地上建有房屋,则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继承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给继承人,但应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避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行政单位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行政单位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行政单位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因此,如果按当地行政单位规定的面积标准不超标,村委会无权收回宅基地;如果超过,则超标部分的宅基地是可以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本案中,吴某的宅基地应当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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