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夫妻一方私自签订补偿协议,有效吗?
导读:相信很多朋友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夫妻一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家里的近亲属私自签订补偿协议以后,房屋征收部门据此拆除了房屋怎么办?本文,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您做一个解答……
【基本案情:自己的房屋遇征收前夫签字算数吗?】
2004年,北京的王女士与丈夫从单位分到了朝阳区的房屋两间,产权登记在王女士丈夫的名下。2008年,王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一人一间,但是没有及时变更产权登记。2013年,朝阳区某拆迁项目启动,王女士和前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对补偿不满意,王女士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2013年1月,征收方突然宣称王女士居住的房屋已经被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同月,征收方便组织人员拆除了王女士的上述房屋。之后,王女士得知,是前夫私下里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擅自处分了王女士那间房屋。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小编商量解决策略。
【法律分析:确认协议无效没商量】
律师接到本案后,梳理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制定了相应维护个人利益的方案。其中第一步就是起诉确认王女士前夫签订的这份《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
小编分析认为,涉案房屋系王女士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王女士前夫作为共有权人之一,在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土储朝阳分中心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事后又未得到其他共有权人的追认,故其前夫与土储朝阳分中心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当无效。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涉案补偿协议无效,王女士依法维护个人利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小编要向广大被征收人强调的是,其一,不是所有无权处分的合同都可以被确认无效。本案致胜的关键在于,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女士事先对此知情。王女士也没有在事后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相对来说十分复杂,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在庭上的发言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我们除了要正确的适用法律以外,还要运用相应的诉讼策略,以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其二,征收拆迁的案件大多不是一个两个程序就可以解决的。大家切记不可以为了诉讼而诉讼。案子取得胜利不代表您的拆迁补偿问题就可以解决。案子败诉也不代表您的案子就没有其他解决办法。要学会综合运用各种程序,最终达到解决纠纷获取补偿安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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