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令人担忧的事发生了,租住多年的公房要拆迁了怎么办?

公房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对于某些老人和孩子来讲,他们心里可能会觉得这是一件十分头疼的事情,因为房屋是很早以前单位分的,自己住了这么多年,现在碰到征收到底能够拿到补偿吗?

一般来讲,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公房承租人其实和大家是一样的,他们是有补偿的,但是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补偿的对象缩减到了只有所有权人,而之前的公房承租人概念也很难找到了。

令人担忧的事发生了,租住多年的公房要拆迁了怎么办?

从这条法律的立法思考来看,其实是伴随着城市发展的走向问题,最终也会慢慢的消失,这个想法本身没有错,但事实上不管是北京还是上海或者一些其他的地方,都会有不少历史存留下来的房屋,公房承租人存在的纠纷也在不断上演着。

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讲,他们到底会不会得到补偿呢?又该怎么样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呢?

实践过程里面,法律已经取缔了公房承租人的含义,但在某些地方规定中,依然把公房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各位享有补偿权利的一方,比如说是在上海。

公房承租人就指的是有关的执行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和公用房屋产权人建设租赁关系的个人以及单位。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他们在征收过程中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但还有一些地方虽然没有直接把承租人归为补偿权利方,但也是为了补偿承租人开了一个口子,也就是说在签订补偿协议以后,经由产权方对承租人实行一个安置补偿。这一点在长沙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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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做法代表了很多城市对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安排来看,具体实践过程中做法只有两种。

首先是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应该清楚租赁关系的,那么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要双方进行沟通并且达成一致的条件。

其次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于消除租赁关系,但没有达成最终协议的征收人应该和被征收实行产权置换,而产权置换的房屋应该由原先的承租人来承租,被征收人也应该和房屋的承租人重新签署房屋的租赁合同。

但这也并不代表所有的做法,各个地方的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尤其是在公房承租的问题上面,房屋所有权属于谁的情况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的,这样的争议不光是来自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之间,还很有可能来源于同一个家庭成员。

在北京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公房的第1个承租人是一位老父亲,父亲去世以后家里还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聪明偷偷把公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最后就跟丈夫一起居住,儿子住在公房里面,没有其他的老房子。

但没想到几年之后房子碰到了征收,妹妹不管自家哥哥私自跟征收方签订了合同,取到补偿之后也对哥哥不管不顾,哥哥没有办法只能有个空房子做一个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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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在案件中就饰演了一个共同居住人的角色,他既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不仅没有权属的保护,还会受到自家人的欺负,各个地方对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但从公平角度来看,共同居住人指的是有权利拿到安置补偿的。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哥哥拿到了安置房和满意的金钱补偿。

律师要提示的是,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各个地方规定是不一样的,实际状况中也有许多的问题和争议,当中的繁杂程度,连专业人士都需要经过一番周折,所以当事人如果碰到这样的问题,最好能够寻求律师的意见,千万不要因此而错失维护利益的最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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