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村委会在拆迁过程中充当什么角色?你清楚吗?
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不管是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还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总是绕不开村委会的。那么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在征收过程中,哪些是村委会能做的,哪些又是不能做的。
一、村委会有权征地吗?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村委会下发公告进行征地。可能很多农民朋友就有疑问了,村委会有权利征收咱们村里的土地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而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本不属于政府机关,因此,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征收农民土地的。在现实情况中,村委会可谓是“一手遮天”,因此村委会强行收回发包的土地或者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土地的情况屡屡发生,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二、村委会有权决定征地补偿款如何发放吗?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征地补偿款被村集体随意分配的情况,而且具体怎么分的大家也不清楚,那么我们就来说说,村委会有权决定征地补偿款如何发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就明确规定了,关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所以说,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是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直接决定的。具体流程是在本村的土地被征收后,村委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集村民会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讨论决定征地补偿款的的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应当由年满十八周岁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才算合法,做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因此,村委会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就直接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这是不合法的。
三、村委会能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吗?
有的村民朋友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征地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村委会统一代替村民签订的,咱们甚至从头到尾,都没好好看过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村委会有权利代替咱们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吗?
我们知道,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农民享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农村征地,实际上就是把原本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因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与代表村集体的村民委员会签订,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前提是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征收土地,除了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被征地农民也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征地也需要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这个协议原则上来说应当是征收方来签订,但是出于顺利实施征地的需要,征收方也可以授权地方政府或者委托村委会来与农民签订,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未经书面委托,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村委会有权强制拆除村民房屋吗?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村委会对那些不配合征收工作的村民采取“以拆违促拆迁”政策,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那么村委会有权进行强拆吗?
答案是否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上面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是需要由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才能实施,而村委会是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部门;第二,强制拆迁时是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总之大家记住一句话,就是无论有什么理由,村委会强制拆除民房,那肯定都是违法的。
■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