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农村土地安置补助费,该不该直接发到村民手里?
导读:老何是某村的村民,该村的土地因某国有企业修建厂房而需要被征收。在得知此消息后,村里的很多人都很高兴,因为马上就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款,有人还打算用这些钱去县里买房子。那么,安置补助费是不是能发到村民个人手里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因此,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应当是该耕地被征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
所谓的农业人口,是指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包括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和其家庭的其他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与户籍、从事劳动的性质及就业现状等方面有关。对于其中由乡、村管理的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一些人,例如乡村教师等,一般认为是农村人口。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进行:
1.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那么安置补助费则应当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进行统一发放;
2.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则安置补助费交付给安置单位;
3.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的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见,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重新择业安置的补偿,其分配原则是“谁安置,谁取得”。
只有在被征收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才能够拿到安置补助费。否则,失地农民一般是得不到安置补助费的。因此,一般而言,安置补助费是不能发放到村民个人手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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