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拆迁时,拆迁户只能听拆迁方的?错了,这几方面权利在你
您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相关的规定吗?当您面临房屋被征收的情况时,您知道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吗?这些法定的权利也许会对您最终的补偿选择、数额以及是否拆迁的问题造成直接的影响,为保障您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到,接下来小编将为您做出归纳,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在政府对房屋组织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当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会直接转移。在您的房屋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签订协议并得到补偿安置之前,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始终掌握在您自己手中。
2、知情的权利
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该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没有经过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使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3、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如果被征收人想要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计划、规划立项等文件有所了解,可向相关保存文件机关或制作文件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
4、确认的权利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对没有经过登记建筑物的调查以及对房屋征收的评估丈量结果应该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5、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对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能少于三十天。
由于旧城区改建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如果大多数的被征收人都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与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该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按照听证会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
6、有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申请认定的权利
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也就是指无证房,这些房子并不是全都得不到补偿的。 市县政府应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范围内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对认定为没有超过标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合法建筑,应该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应该不给予补偿。
7、将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提起的权利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对法定职责进行履行或者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可将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提起,让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8、投诉的权利
如果有关部门存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悖的行为,例如:不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进行履行,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采取威胁、暴力或者违反规定将供热、供气、供电、供水和道路通行中断等非法的方式来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对征收补偿费用拖欠、截留、挪用、私分、贪污的……被征收人有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在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之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对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如果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可向发证机关举报,由发证机关对此事进行处理。
9、选择补偿方式和得到补偿安置的权利
如果您正面临征收房屋的状况,可享有得到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事项而得到的补偿安置。
同时被征收人有权对补偿安置的方式进行选择,即在产权调换货货币补偿之间做出选择。
10、住房保障优先的权利
对个人住宅进行征收时,如果被征收人与住房保障条件相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该优先给予这些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11、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的权利
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没有达成协商,应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组织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投票的方式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来确定
12、复核鉴定的权利
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的评估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可从收到评估报告时的那天提出复核,房屋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10天内会复核评估结果。在复核之后,如果原评估结果发生改变,房屋评估机构应该重新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如果评估结果没有发生改变,房屋评估机构应该采取书面的形式对复核评估的申请人进行告知。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存在不同意见,应该从收到复核结果那天起十天之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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