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对自己的补偿额度不满意,该如何来争取提高补偿?
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选择维护利益的重要原因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过低、补偿成本不能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达不到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
现阶段,被征收人在依法行使征收的法律程序上取得了相应进展,在今后的项目中也越来越严谨,可以作为“抓手”的点逐渐减少。
现在只有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补偿太低对于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就这样没有办法了吗?方案中规定的赔偿标准能否依法变更?
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方案可“先提意见后诉讼”
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征收要如何补偿的方案只要经过拟定就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而且还不能少于30日的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和建议。
随后,地方上的行政机关部门还要把相应的征求意见具体情形和根据民众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在这个公布的期间内被征收人如果对这个补偿标准不满意,及时的行使“提出意见权”,不要轻易的放弃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被征收人在公告期间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救济,由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农村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批前批后提意见,可裁决可诉讼”
城镇房屋拆迁对于这个农村地区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村情况比较复杂,据我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征收地方主管部门向上级报批后方可开展相应工作,凡受让人需要书面告知的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告知被征地农民在拆迁过程中有权申请相应的工作,在批准该方案之前,应通过规范程序保障农民的权利,这是今天法律的目的。
而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对被征用土地的批准后,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
但是如若被征收土地的人依旧对方案不满意可以申请裁定,提起诉讼等法律救济,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规划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行政机关管辖。如果对方案有争议,就不会对方案的实施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申请裁决不会对相应部门的工作产生任何影响,然而,在实践中,审判方式是无用的,更多的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结合《土地管理法》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对方案的定位,一般来讲会认为这个方案是可以进行诉讼的,实践中,以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救济方式更为常见。
律师最后想告诉大家的是,简单点说,就是在对单纯的补偿标准、数额低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最终最不好的结果也是 “民告官”这一方法。
不过一般而言,补偿标准、数额很明显太低了,对于那些不公平的项目,在程序上往往会存在很多的漏洞和问题,它们两者之间具有对立统一关系,对于那些程序上问题明显很严重的,那“打程序,不打实体”这句老话就又有了适用的地方了。
通过对方案的诉讼,和征收方之间构建起一个沟通的桥梁,进而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样一来可以符合征收双方各自的利益。到最后需要补充强调的是,一定不要忘记这个对于被征地农民非常有用的规定:
在《土地管理法》等相应法律规范中作出修改,集体土地改房拆迁,认为需要按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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