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旧村改造让老百姓自行拆除房屋?不拆按天扣补偿款?

导读:实践中,旧村改造类项目因并非“征收”性质而陷于各种乱象之中,有的完全无视《土地管理法》和征收拆迁领域法规所赋予村民的补偿、救济权利,有的干脆赤裸裸地侵害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近日,作者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就听闻了这样一起荒唐离奇的拆迁事件:某镇发起的旧村改造项目竟发文要求村民自行拆除房屋,之后才能去签协议领补偿款!那么,这样的项目究竟有何严重的违法性质?村民们又为何一定不能按文件上面的要求去做呢?

本文的论述围绕一份《XX镇XX村搬迁通知》的内容展开,作出这份通知的部门自称为“XX镇美丽村居建设办公室”,名称的确够美丽的,但干出的事儿却的确令在明律师深感错愕。

旧村改造让老百姓自行拆除房屋?不拆按天扣补偿款?

【疑问一:搬迁期限仅9天】

从准备到开始拆迁再到拆迁完毕,一共只给9天期限。这个效率,怕是能评上拆迁领域的吉尼斯世界纪录了。

显然,如此快拆之下难有“程序正当”一说,这一期限性规定无疑是毫无依据,严重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荒谬之举。

【疑问二:奖励金晚1天扣1000,超期一周还没拆的按日罚补偿款】

“搬迁奖励:自11月5日起3日内完成拆迁经前述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实施如下奖励:第一天每处宅院奖励5000元,第二天奖励4000元,第三天奖励3000元,超出三天无奖励。”

“凡超过规定拆迁期限7天还未拆除的,按其房屋补偿费的5%给予处罚,每天依次累加。”

一般而言,拆迁项目中的奖励金都是政策性的,也就是地方政府想怎么设置怎么设置,法律不干预。然而本案中的奇特之处在于,奖励金即使被扣光也尚未结束,居然房屋的补偿费也要逐日被扣除!

显然,这是严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的荒谬之举,若真如此将严重损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其行为实质与打劫无异!

何况,所谓“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非法、无效的。

【疑问三:干扰拆迁工作进行的“司法部门”处理?】

《通知》中出现了“司法部门”这个概念,这究竟是指哪个部门呢?

作者认为,这不可能是指法院这一“司法机关”,因为按照这一项目的“逆天”操作模式,根本不可能走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一步,法院也不可能会裁定执行这样的拆除房屋行为。

那么这里的“司法部门”是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司法局?可是司法局和拆迁有一分钱关系吗?它有权拆除老百姓的房子吗?

要不就是指公安机关?可是公安机关介入征地拆迁事项是被明令禁止的。何况,究竟何为“干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通知》中也语焉不详。

【疑问四:为确保安全停水、停电?】

《通知》中指出,“为确保拆迁过程中人员及财产安全,决定从11月5日早5:00起对XX村停水、停电”。

也就是说,不管你配不配合搬迁拆除,水、电都给你断了。显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这里完全是废纸一样。

【疑问五: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办公室”自行复核?】

简言之,这“美丽村居建设办公室”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当自己的法官。村民若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想去找它评理,无异于与虎谋皮。

综上,这是一份极其夸张、奇葩、令人费解的旧村改造搬迁通知,处处体现着镇、村对法律的无视和对群众的傲慢。

不过,以上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在这里: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在拆迁实施期限内,按照拆迁验收规定自行完成拆迁……自行或委托他人搬迁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被搬迁人自行负责。

大家看明白了么???谁敢说这“美丽村居建设办公室”不懂法?它是太懂法了!人家压根儿也没有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而是发《通知》敦促村民自己拆!!!

出了再大的事儿,试问,镇政府、村委会动手拆房了么?没有啊,都是你村民自己拆自己家的房屋,哪儿有违法行为?

什么590号令、《土地管理法》,都跟这不挨边,那都是规范政府拆房子、征地的,可本案中镇政府下设的办公室就贴了一通知啊。

针对这类在基层时有发生的“自行拆除”类旧村改造项目,在明律师要郑重提示以下3点:

其一,除非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否则任何老百姓都不需要自己动手去拆除自己家的房屋。政府要征收,那就请你帮我拆好了,这是政府的职责,不能推到老百姓头上。

故此,面对自行拆除的通知,请各位村民反问一句:凭什么让我自己拆?说不出法律能认可的道理来,大家是坚决不应配合这种荒唐做法的。

其二,村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任何人不得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村委会、“村民自治”均无此权力。

其三,只要不在稀里糊涂之中干出自己拆自己合法房屋的傻事,这类《通知》就是纸老虎,是完全可以依法诉讼将其撤销的。

我们也奉劝热衷于发这种《通知》的行政主体,请好好学习一下什么叫做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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