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农村的违法强拆为何比城里多?直面拆迁中的“城乡差异”
导读:众所周知,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最直接的差距就是在补偿款的项目以及数额上面。其根源在于,二者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那么,农村的违法强拆现象为何明显比城里多呢?拆迁中的“城乡差异”又都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本文,作者带领大家了解征收拆迁中的城乡二元化。
【城市和农村在拆迁上有何区别?】
从概念上来看,农村房屋拆迁一般伴随着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在适用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地方性的征补办法等。
在补偿上,农村房屋拆迁主要包括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和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两大部分。具体价值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做法经依法评估计算得出。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应当给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定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过渡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计算标准、依据均与农村房屋拆迁有显著差异。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城市房屋有“市场价格”,而农村房屋则没有。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必须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未依法取得征地批复并作出征地公告,对农村房屋就无法以“征收”之名实施搬迁拆除。实践中很多“旧村改造”项目就是如此,其并未征收项目。
而城市房屋拆迁则仅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可依法启动。
【农村的违法强拆为何比城里多?】
强拆可以分为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我们所讨论的是违法强拆。而在这一问题上,农村的情势的确比城市要复杂得多。
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农村的基础法治环境较差,房屋、土地的权属登记工作长期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加之“村民自治”的较大话语权和法律规范的长期不健全,村民的房屋权益处于不确定、难确定的状态。
如果不具有强拆主体资格,或者没有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都属于违法强拆。对此,房屋所有权人是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农村的征地拆迁活动中,哪怕是针对无证房屋,也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后才能够进行强拆。遭遇违法强拆时,我们可以这样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拍照、录像记录是谁强拆了自己的房屋。要及时报警,求助人民警察的力量来保护我们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固定时间、地点、强拆行为实施者等证据。
而对于没有合法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情形下的“帮拆”,将涉嫌触犯《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此提示大家注意,违法强拆房屋,即使强拆人员不是政府人员,政府机关也要担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故此,被征收房屋的村民完全不必因“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强拆行为而过分担心自己的权利救济,依据上述“强拆主体推定原则”,我们完全有可能将强拆主体锁定在地方政府身上。
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尽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了很多保障农民在征收中权益的新规定,但就现状来看,农村拆迁中各种违法乱象要得到有效遏制,道阻且长。
作者最后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凡是违反这个原则的拆迁行为都是违法的。另外,凡是证件齐全的合法房屋,只有法院才有权力拆除;而对于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乃至违建而言,也并不意味着拆迁方可以随意强拆,仍需要依据合法的程序进行认定、处置。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起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