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扬州强拆违建致2死8伤案今日宣判,有比判决结果更重要的事!
导读:据澎湃新闻3月13日消息,2018年10月案发的江苏扬州韦某在其“违建房屋”遭强拆时开车冲撞拆除人员,致2死8伤一案将于3月16日下午开庭宣判。韦某此前被指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据扬州中院微信公众号透露,其已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那么,这起案件中真正值得深思的地方究竟在哪儿?除了一审判决结果,还有哪些对广大被征收人、违建当事人而言更重要的事情呢?
【要点一:驾车冲撞人群不是可选择的“wq”方式之一】
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违建当事人而言,对这一自身在“反抗强拆、逼签”时可能触犯的最为严重的罪名,要有足够充分、理性和清醒的认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情节要求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同类型罪名相当的严重程度。驾车冲撞人群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故其往往被视为这一罪名的主要表现情形之一。
故此,无论你打算如何抵挡、反抗拆除人员的涉嫌违法行为,捍卫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都绝不可采取本案中韦某的行为方式,否则自身将会承担和韦某一样的严重法律后果。
【要点二:带头强拆违建、殴打韦某的人员系“寻衅滋事”?】
而澎湃新闻报道中的另一个事实同样值得关注,即案发时带头强拆违建、殴打韦某的陶某等多人事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陶某等人的“违法拆违”行为真的是法律上的“寻衅滋事”吗?答案当然是存在重大疑问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显然,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模式具有偶发性、随意性,譬如“随意殴打他人”,更接近历史上所称的“流氓罪”或者老百姓所谓的“地痞流氓”行为。其所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也同样具有随机性这一特点,譬如在大街上找放学路上的小学生“截钱”的行为。
本案中陶某等人的行为显然并不具有上述特性,其强拆行为系受镇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委托,目的指向性明确。
故此,陶某等人最后究竟受到了何种刑罚惩处?对整起案件负有指挥、领导责任的当地镇政府有关人员又在被“停职调查”后获得了怎样的惩戒?这些事情,都有必要向老百姓给出一个交代!
作者要特别予以强调的是,本案确因拆除河道违建引起,无论如何都是镇政府及其所委托的房屋拆除公司存在过错在先,才最终导致了韦某丧失理性的恶劣犯罪行为。在追究本案法律责任时,自然也不应有所“偏颇”,对韦某个人的罪行依法严惩,而对参与拆除人员有组织的违法行径轻轻放下。只有严格依法查明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公正适用法律,让行为双方均承担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才会对此类型的冲突起到法律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上演。
鉴于本案中韦某已经认罪悔罪,其行为致2死8伤的严重后果已成事实,法院对韦某判处的刑罚如何也是可以预知一二的。但显然,对于广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有比围观判决结果更重要的事情,那就是要充分吸取本案的沉痛教训,严格依法保护自身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