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不关注这两份征收审批文件,你的地就要没了!

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过程中,土地征收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民朋友们都知道,一旦见到了叫这个名字的公告,自己承包、耕种多年的土地就要被依法征收,与自己说再见了。那么,这两项审批文件究竟有何联系和区别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又对此有着怎样的规定呢?不同意征地,农民又能怎么办呢?本文,小编为大家浅析征地领域最重要的这份审批文件及其救济渠道。

不关注这两份征收审批文件,你的地就要没了!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据此,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解决的是农村土地用途改变的问题。本来是耕地、林地,现在打算用它来盖房子、搞建设项目,必然需要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

对于审批的具体层级、负责机关,《土地管理法》第44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段规定的意思是,有权实施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机关主要是省级政府以及国务院。我们可以引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来加深一下理解: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我们可以看到,有权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是省级政府和国务院。

【土地征收审批的法律规定】

相较于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从规定上看更容易理解: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意即通常所说的“征地批复”的合法作出主体只有两个: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即使在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作出之后,征地批准权也不允许由省级政府继续下放行使。

【同时需要两种“审批”时的处理原则:就高不就低,一次性办理】

那么,当农用地被征收时,势必同时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此时的审批工作又该如何开展呢?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故此,当需要同时办理两种审批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一次性办理”的原则便捷操作。只有当省级政府仅能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征地批准权限在国务院的情况下,才需要在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继续由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审批能有法子救济吗?】

那么,一旦自己耕种、承包的土地被纳入了征地批复范围,是否意味着其真的要和自己永远说再见了?农民朋友若不同意土地被征收,能有救济的途径和办法么?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征收土地是政府行使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做法,普通群众只能配合和服从。当然,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是法律赋予大家的权利,大家尽可以依法去提起各种程序来争取。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被征地农民有权针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向省级政府自己申请行政复议。若省级政府不予受理,则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考虑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许多农民朋友在咨询律师时已经错过了针对征地批复提起复议的60天的复议期限,这就意味着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批复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机会被丧失了。

故此,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在见到拟征地公告或者预签补偿安置协议的环节时及时咨询律师,这样才能确保律师帮助大家“盯住”征地批复作出的节点,及时行使提起复议的权利。

小编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针对征地批复提起复议甚至申请最终裁决的目的并非一定是为了将其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很多时候主要是为了确定涉案土地、房屋在某一征收项目的范围内这一事实,为后续针对补偿安置的程序奠定基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统筹布局救济举措,才能为被征收人获取满意的补偿安置提供最大程度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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