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2020年7月1日起,这里的违建不归城管部门拆除了!
导读:据多家媒体4月17日最新消息,根据1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将自2020年7月1日起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据此,城管执法部门将正式退出违建查处领域,街道办事处正式“上岗”。那么,街道办事处将会如何开展执法活动呢?
【查处违建职权“易主”:街道办事处正式取代城管执法部门】
《决定》中指出,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造违建的行政处罚(如没收、罚款)和行政强制(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将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相对集中行使,不再以城管执法部门名义作出上述行政行为。
这一新规与日前出台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正在修订中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紧密衔接,明确赋予街道办事处以全面的行政执法权,意在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开展执法工作】
《决定》中指出,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
也就是说,今后将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取代大家所熟悉的“城管执法队”出现在街头巷尾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当事人若对其作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强制措施不服,应当以街道办事处为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无疑,新规正式实行后,对违法建筑的监督、查处力度将会进一步提升,这就进一步提示广大当事人要在建房时严格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无证建筑及时申请补办证件,避免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