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一秒教你识别违法强拆进逼信号,秘诀就在这5份文书中!

导读:在征收实践中,有一种情况让被征收人一头雾水,那就是被街道办或者村委会告知自家的房子要被责令限期拆除,而且基本没有商量余地,时间一到,房子就被强拆。这让包括被征收人在内的很多人都存在疑问,这样的拆迁有问题吗?小编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就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般来说,强拆到来之前,被征收人依法应该要收到这3份文书之一:征收补偿决定(城市房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农村房屋)、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建筑)。

当然,实践中的情况是复杂的,还有些名为“最后通告”等奇奇怪怪的文书也声称要限期拆除你的房屋,“决定”有时也会以“通知”“公告”等名义直接出现在你家的房门上。

无论如何,请大家务必保持冷静,针对你房屋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就要着落在这些文书上。

一秒教你识别违法强拆进逼信号,秘诀就在这5份文书中!

【文书一: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主要是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的,和司法强拆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主要是由于被征收人不满意补偿安置迟迟不签约搬家,或者房屋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两种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不满意补偿的内容时,往往不会签订补偿协议,这样一来就会耽误征收项目的进程,而征收方也不会因此将征收项目无限延期,于是就会直接下一个补偿决定。

如果被征收人不采取措施,根据590号令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城市范围内针对合法建筑的合法强拆,就要到来了。

征收补偿决定是对被征收人利益影响最重大的行政决定,也是最关键的救济步骤,大家一定要对此保持高度重视。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旦错过对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房屋很有可能会被司法强拆,这时被征收人再想救济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文书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用于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的问题,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决定相似,主要是针对农村征地久拖不决、无法协调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意味着自己的土地即将被司法强征,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如果发现征收方存在不法行为,一定要尽早进行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的应对之策是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许多地方的责令交地决定兼顾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故对其的审查一方面是为了暂缓司法强征,另一方面更是为了实质性解决补偿安置的争议问题。

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可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征收土地方案要有合法批文;

2.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部门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征收方要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听取群众意见,依法组织听证和补偿登记,总之必须严格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征地程序;

4. 补偿安置必须足额、全面,针对承包地、宅基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尤其需要特别关注。

【文书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直接影响到“违建”当事人的权益,收到此决定,意味着自己的房屋即将被作为违建拆除。而且从决定作出到房屋最终被拆除往往只有很短的几天时间。

在征收实践中,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以拆违促拆迁”就是很典型的情况。简言之,只要你的房屋无证、未经登记、缺证,这份文书就可能随时找上门来。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城管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需要向法院申请,便有权在获得县级政府“责成”后强拆违法建筑。

因此,大家一定要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高度重视,在救济期限内仅早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否则行政机关无视法定程序的强拆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实体的权利受损。

【补充:名为“裁决”的拆迁文书须特别注意】

除了各种“决定”以外,两种“裁决”也可能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随时面临被强拆的风险。

一种是2011年以前启动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裁决。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对于延续至今的此类“拆迁许可证项目”而言,上述裁决下达后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其“暂缓”强拆的方式与征收补偿决定类似。

另一种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裁决”。譬如《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这种“补偿裁决”的性质与补偿决定十分相似,被征地农民的救济途径也是雷同的,坚决复议或者诉讼即可。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征收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主要是由于盲目的采用自己的方法试图解决问题,最后以失败告终。因此,遇到上面的3+2种文书,一定要第一时间保持警惕,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尽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只有这样才能争取更多的时间、空间与征收方协商谈判,来得到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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