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乡镇政府在拆迁中都有什么权力?想提高补偿,这些一定得知道!
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序列里面的最低一级,但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大显身手”。其与村委会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其也算是一级政府。所以对广大农民朋友的权益会产生更为直接和现实的影响。那么,乡镇政府究竟都能在征收中有哪些权利?作为弱势的被征收人,我们又需要注意其中的哪些问题?
下面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查违建,有权对乡村违建实施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此款法条我们得知,对于乡村违法建设,乡镇政府是有行政处罚权的。但是,合法建设的房屋就一定安全吗?实践中,征收方往往会为了加快征收进程、降低补偿或者不给补偿,会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
但是拆迁方所谓的违章建筑,很多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被拆迁人也事实上长期的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遇到拆迁,也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罚或要求拆除。
而一旦遇到拆迁,平常没人管的所谓违章建筑,突然就被纳入到强制拆除的程序中。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也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二、监督村务,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三部分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在实践中,若乡镇政府不作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那么村民就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镇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三、实施、参与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土地征收程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在各项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而乡镇政府可以在其主导下予以配合、辅助,起到一个协助工作的作用。在征收实务中,地方上的“征收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也通常设置在乡镇政府,用于接待前来咨询、协商的被征收人和开展相关思想工作。
但是,广大征地农民朋友需要高度重视的是,无论乡镇政府如何协助工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定机关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在征收流程中只能见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那么就要对涉案项目程序上的合法性多一分警惕了。
最后,律师要提醒大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一直因为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而乱象丛生、纠纷不断,被征收人在与乡镇政府打交道时,务必要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进而以实际行动支持基层政府的涉土地类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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