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房屋又被当成了违建?别慌!以下八类房屋不算违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在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征收范围内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处理和认定。也就是说,国家在对治理违法建筑的过程中,需要征收项目的推动。但这大家需要注意,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功夫要下在平时,不要等到征收时再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与认定,不论是在什么时候,都需要以法律原则与事实为出发点。但是现实状况却是,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违建拆除的乱象随处可见,“用拆违促拆迁”的状况时有发生。这里为大家提个醒,有些房屋虽然看似是违法建筑,但其实却是合法的,或是在把手续补办之后就能成为合法建筑。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这些建筑不应该被当作违法建筑来处理。征收方应该明白,这八类建筑虽然看上去像是违法建筑,其实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做法,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这八类建筑虽然看上去像是违法建筑,其实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做法,需要负法律责任。
一、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证件不齐全的
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一定就属于违法建筑。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有些房屋的所有人在对房屋进行建造时只是对土地使用证进行了办理,而没有对其他的证件,例如房产证等进行办理。处于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在房屋的所有人补办手续之后就会变成合法的建筑,绝不能被简单的认定为是违法建筑。
二、在土地规划调整前修建的建筑
有些房屋或其他建筑也许与现在的规划要求不符合,但在当初修建的时候却是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相符合的,根据现在的标准来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很显然是不公平的。实际上,在土地规划调整前建造的且把当时建造所需证件获得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
三、08年之前建造、扩建、翻建的建筑物
就违法建筑一事,我国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所以现在根据这条法律来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把时间的因素考虑进去。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08年前建造的房屋,如果具有完备的土地使用权或使用证,就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另外,通过拍卖、招标、挂牌的方式将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获得,或者把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一次性买断,或者相关部门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了确定,只要是在2008年之前完成了首次建造、扩建、翻建等行动,都不能被看作是违法建筑。
这八类建筑虽然看上去像是违法建筑,其实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的房屋,需要对法律责任进行承担。
四、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进行买断的
由于某些原因,一些老旧的企业或者小区等被遗弃了,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可能会通过招标、拍卖、投标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售卖出去。在交易时,就算大家没有拿到地上建筑物的房产或者土地证件,征收方在进行征收时也不能把房屋看作是违法建筑。
五、被用于农田生产建设等三种情况下的建筑物
这三种情况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地、用于农田生产的土地、在荒山荒地上开垦的土地,由于它们都具备生产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认为是违法建筑。
六、在19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
《村镇建房用地条例》是在1982年2月13日实施的,从1986年6月25日起,国家规定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同时将1982年推行的《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废除。所以在实施《土地管理法》之前,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获得建造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的房屋,不应该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
七、通过补办手续将建设许可证获得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如果房屋是在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的,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手续进行补办,把许可证拿到,就能被当作合法建筑了。法律上遵循“最小损害的原则”,容许一些建筑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这八类建筑虽然看上去像是违法建筑,其实却并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被征收的房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通过招商引资且通过政府审批的建筑物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促进经济的开展,许多地方都在大力推行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同时各地的政府也都出台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有许多建筑是在这一背景下修建的,如果这些建筑通过了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政府的审批,就属于合法建筑,不应该被认定是违法建筑。
认定违法建筑时,我们一定要秉持尊重现实、尊重实际、尊重历史的观念,如果征收方不考虑这些,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除房屋的话,是需要对法律责任进行承担的。而作为当事人,倘若你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这八种情况,一定不要把自己的讼诉权利轻易放弃,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遇到认定违法建筑的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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