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傻了!拆迁方要把协议原件拿走,真的只是为了拿去盖章?
对补偿条件进行了全面讨论,双方也开放了签约和搬迁。但是,当拆迁人签字并放下时,拆迁人突然说:拆迁协议必须签字盖章才能完全生效,章不能在单位内提出。因此,我们必须拿回协议进行盖章并将其寄回。
如果被拆迁人不了解其中的隐含事件,则很容易遵循拆迁方的安排。一些拆迁朋友问专业律师:拆迁方拿走了我们签署的协议,这真的只是常规例行公事吗?
被拆迁人一般是在协议拿走后,才后知后觉的发现端倪。
显然,当退回拆迁协议时,拆迁方就已经修改了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条件或其他规定,被拆迁人只有仔细查看协议才会发现。
更过分的是,拆迁方将直接告知被拆迁人该保单要求提交协议,原件已经关闭,被拆迁人只有在想看的时候才能向主管部门申请。
或者还有一些,拆迁方只向被拆迁人发了一份副本,并告知被拆迁人副本是一样具有效力的。
小编在这里提醒拆迁,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您的赔偿权力已经处于危险状态。
小编还想提醒尚未签名的拆迁朋友。在签字之前,被拆迁方必须先与拆迁方确认对方是否可以当场签字盖章并保留原始协议。如果拆迁方逃避回答这个问题,被拆迁人应当保持警惕,先试图拒绝签字,不要为自己的权益埋下隐患。
拆迁协议原件不在被拆迁人手中时,被拆迁人为自己维权,所获得的赔偿将非常被动!
有一部分被拆迁的朋友可能只是觉得如果拆迁方拿走补偿协议,就代表已经答应了自己提出的补偿条件,所以大不了的就顺着拆迁方的意思。无论如何,该协议已经签署了协议,难不成拆迁方还能跑吗?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一些被拆迁的人可能很早就发现,在拆迁方发回协议后,赔偿条款已经修改。此时,双方签署协议已经不是当初的协议了。
如果拆迁人不能证明协议已经修改,从法律上来对协议进行无效认定,或者依法取消,则拆迁人可以根据拆迁协议直接办理拆迁手续。当被拆除者的房屋也被拆除时,被拆迁人的维权将更加被动。
但事实上,协议被修改和伪造并非最坏的情况,因为只要原件协议仍然在被拆迁的手中,拆迁可以相对容易地找到修改协议的证据并通过启动诉讼并捍卫你的权利。
如果拆迁方直接拒绝退还原协议,被拆迁人将声称自己应得到拆迁补偿,此时事情将会很难办。
在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这样做:双方谈判赔偿条件,并签署了协议协议。该协议由被拆迁方保存并签字盖章。但是,在长期没有收到赔偿,去找拆迁方要求赔偿时,另一方表示该协议根本没有签名和盖章,并没有生效。有必要与他重新谈判补偿条件并重新签署协议。但是这时被拆迁方的房子已被拆除了很长时间,可以想象情况变得多么被动。
因此,小编再次向被拆迁方强调拆迁:如果协议尚未签署,必须向拆迁方确认。签字后,一定要保存原始协议;如果签署的协议已被拆迁方带走,在这个时候不要交房,不要搬迁,第一时间向专业律师咨询,如何“抢救”自己的赔偿权。
协议副本的法律效力与原件不同,被拆迁人不要被副本愚弄!
有必要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上讲,协议(合同)的副本和双方签署的原始协议通常是不同的。除非移民提供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复制品的真实性;或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签署并盖章复印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被拆迁人仅使用协议副本作为证据,并主张我们的合同权利,但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我们提倡的事实,那么我们的索赔可能不会被法院承认。
因此,被拆迁的朋友必须注意,即如果拆迁方说协议副本和原件的效力是相同的,我们将留下一份副本就可以了。这是简直是谬论!如果拆迁方一定只给我们一份副本,那我们一定要求拆迁方在副本上签署并盖章,并标明该复印件相当于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
当然,被拆迁人尽量要求拆迁方当场签署协议,并将原件留给自己。如果拆迁方表示该政策需要存档,则双方也可以一式三份签署协议。一般而言,有必要确保手中有可以证明谈判条款的原始协议。
拆迁协议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大家都必须高度重视。如果拆迁方要求取走所有的原始协议,或要求拆迁人签订空白条款协议,被拆迁人一定要拒绝签订。
现在网络很发达,被拆迁人可以在网上学到很多拆迁的法律知识。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遇到不同于法律的情况,或者他不了解问题,小编建议必须尽快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确认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