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这些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是违法的!

当房屋征收补偿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时,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有利于私人利益。在补偿方案是合法的 的前提下,由于被征收人过于苛刻或其他原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将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长期拖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共利益的丧失。因此,应该做出房屋收购补偿决定。这些问题以行政方式得到有效处理。那么,决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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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承包期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明确。按固定价格征收赔偿金的决定。

应当指出,征收房屋的决定与征收补偿的决定是不同的。前者适用于征用范围内的所有家庭,后者适用于个人;前者是第一个征用程序,后者是基于前者。与房屋征收决定相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有更直接、更显著的影响,因为一旦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有被强制拆迁的风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程序

0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房屋征收决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策的前提,首先是房屋征收决策,然后是住房征收补偿决策。

02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公示

被征收房屋的所在地,所在地,用途,新旧,建筑结构和附属物应当由被征收人进行清查和查核;调查后,调查结果应当登记;调查和登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调查和登记结果有误,可以立即将其提交给征收部门。

在调查过程中,还应当对未登记征收的建筑物进行登记、鉴定和处理,以确定建筑物的合法性和能否获得补偿。

对于“住改非”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对符合规定年限、手续、批、税要求的,可以确定为营业所,并调整补偿标准。

03依法进行房屋评估

客观、真实的住房评价结果是制定征地补偿计划的依据。法律评价不仅要求程序,而且需要实体的合法性。应当指出的是,评估不仅包括对被征用房屋的评估,而且还包括对政府提供的财产交换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便解决这一差异。

04经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将通过的补偿方案附在通知上。该征收补偿计划是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决策的依据。赔偿决定基于赔偿计划确定的标准。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是专门制定的。

05协商

这是在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之前的一个关键步骤。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与被征收人协商,努力解决被征收人提出的合法合理问题,争取达成补偿协议,主要通过协商,强制征收为辅。市、县人民政府只有经过充分协商,才能作出补偿决定,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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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征收补偿金额、搬迁安置费和周转房到位

关于购置房屋的赔偿决定包括赔偿方法、赔偿额和付款期限、交换产权所用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因生产停工、停业、搬迁期间损失的补偿费。赔偿决定可能涉及强制拆迁被征用房屋的过程。一旦房屋被强行拆除,被征用人的相关补偿费用和住房必须到位,以确保被征用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07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公告

对房屋征收的赔偿决策是政府直接影响被收集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后,必须对所收集的人进行服务,没有法律的送达。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不得对被起诉的人产生影响。政府亦应在收集范围内作出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并指引其他被控人遵守公正和合法的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合法、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这要求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

(一)货币赔偿不得低于周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二)被征用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三)被征用房屋及其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对象是全面客观的,包括房屋的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包括院内闲置土地的补偿、相关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搬迁过渡费、经营房屋停工、关闭补偿等。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受理,相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或者法院主张权利。如果亲属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安置,不申请复议,且未提起诉讼,则可以由政府强行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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