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陷入绝境,法院调解获百万补偿款

案情: 2016 年 9 月 28 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因一起房屋补偿案关系紧张,法官与上诉人单独谈话,上诉人与律师分别外出谈话.. 并且被上诉人也可以打电话给自己的领导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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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是一个拆迁户告状县政府要求撤消屋宇征收赔偿抉择案件,这个案件上诉人的代理人便是万典事务所主任,从2013年开端始终打到2016年,从市政府行政复议复议委员会、到市中级国民法院始终打到了省高等国民法院,往常省高高等国民法院构造的谐和是最首要的一次,也多是最初一次,当局和被征收人两边都很紧张,为了达到一次成功而且能够取得最高利益,律师与上诉人形影不离,不时使用眼色,传递小纸条表达着各种神秘的信息,一方面律师暗示当事人沉住气,一方面又与征收方关于补偿数额的多少进行沟通谈判,经过一上午、一下午的谈判,最终在省高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XX市人民政府给予上诉人一次性货币补偿1052200元,其中包括房屋及室内装修、附件、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和上诉费用。

二、上诉人(姓名省略)自本调解声明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送达所收集的房屋,XX市人民政府在房屋交接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

三、上诉人(姓名省略)放弃原始请求,不得向被上诉人提出其他权利或提出其他要求。

四、一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姓名略)负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并决定制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调解书时,调解结案..

在调解协议签署后,紧张的心情终于放松了,露出了幸福的笑容。从收集部门,征收土地,发生争议以及陷入迷茫混乱,再到认识律师以及激动人心的诉讼权利的开始,结果不出人所料胜诉了。

相关法律依据:很多人认为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但实际上并非所有行政案件都不能进行调解。许多行政纠纷通过调解解决。 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予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赔偿,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酌处权调解。“为行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行政调解的步骤和程序: 行政案件的调解不需要像普通行政案件那样严格.. 调解可在法官组织下进行,也可由各方自行谈判和调解。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以上情形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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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行政调解书的法律后果:行政调解书的有效性在法院的判决中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对人民法院的法律效力进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履行行政调解书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和后果

1、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司法强制措施

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和解声明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行政机关的账户通知银行应当退还的罚款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

(二)逾期不履行的,自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每天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告拒绝行政机关;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咨询。接受司法咨询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人民法院处理;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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