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判决了!政府拆迁应严格遵守“先补后拆”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精神是确保不降低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这也是我国一直追求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先补偿然后拆迁,尤其是2011年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在第一次补偿和拆除之后纳入法规,并在此之后实施,法律精神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定正在改善。
拆迁应严格遵守“先补后拆”原则!
为了节省成本,许多开发商采用“先拆后补”的方法进行拆除,这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非法的,“补偿后拆迁”的使用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了房屋被拆迁却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甚至避免了“拆了旧房没新房”的情况,因此,在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的条款时,被拆迁人一定不能轻易签署!
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以案说法】
邓先生的房子位于四川省江安县的某村,在2015年3月10日,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在邓先生的参与下对房屋和辅助设施进行了测量和计数,并签署了邓进行确认,在双方未能就具体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双方未能签署移民补偿协议,2017年1月16日,土地征收和储备中心根据测量结果和补偿标准向邓先生发出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决定在某地区重新安置邓先生120平方米的房屋,并就剩余房屋及其他建筑和施工补偿费向邓先生邓赔偿22余万元,并于2017年6月27日对此进行补偿,资金已转入江安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与征用服务中心的江安县帐户,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邓先生已经重新安置并获得赔偿,并于2017年3月3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邓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裁判结果】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土地被征收后,邓先生应依法及时移交土地,由于邓先生迄今尚未移交土地,收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江安县根据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决定,事实很清楚,程序合法,因此判决驳回了邓先生的要求。
律师协助邓先生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有关“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规定,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日做出决定,但该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前移交给了征收工作。因此江安县国土资源局未正确执行有关安置补偿金的清算决定,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典型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本条规定作出“定购土地”的决定,是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收和拆迁领域获取土地征收和拆迁占用的最常用的行政手段,为了采取命令土地的行为,必须确保在安置后进行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法拆迁和暴力征地行为,如果该案未得到安置补偿的话,国土部门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