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维权”变成了“寻衅滋事”?合法变成了违法?
说到挑衅滋事,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一群凶残的“暴徒”拿着棍子,随意殴打别人,恐吓别人,肆意破坏,占领公共或个人财物。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办案机关以自己的方式的情况下,一系列“认为是合法的,合理的”权利的实现识别希望的目的的精神行为。这是因为我觉得他们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此超越了“法律的范围内”不知不觉越过警戒线。
实践中,经常看到一些当事人觉得办案机关的办案效果不尽如人意。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他们不在乎任何严重后果,也不在乎任何法律后果。突然的冲动会导致一场灾难。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感是人的本性,但维护自己权利的前提是要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则。
为了追求“满意的结果”,不可能把一切都抛在脑后,无视法律的规定,这样他才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当麻烦或冲突,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以解决这一问题。无论哪种争议的一面,当局处理结果的处理不满意,您可以查看,审查,调解,仲裁,诉讼,申诉,再审等程序来处理。没有必要因一时失去理智,而攻击行为,往往之后会后悔的。
挑衅性事件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只有当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时,才能认定为挑衅性事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挑衅行为,只能作为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拓展知识:
理论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的行为的装置。行为的方法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也有伤社会心理学的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当被识别的情况是严重的,它应该检查是否有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是否采用公共组织的方式。
(2)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后果。直接损害的结果是行为直接损害社会。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间接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等,是决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样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方,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扰活动肯定比夜间在荒野中的活动更危险。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主观恶性行为人的规模,行为人决定的难易程度来接受改造。无论是反复打扰,屡教不改,情节严重与否是确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坏曲线图;
(三)强行或者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
多次纠集他人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行为,你可能会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