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巧路过偷拆现场的街道办被判违法!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句话用来形容拆迁方再合适不过了,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的。如果有人欺负了您,这不算什么,过分的是您还不知道是谁欺负了您,这就很让人上火了。难道我们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吞吗,遇到不知道是谁操作的就只能吃哑巴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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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看王阿姨的半年,身体不像过去,但她不是一个简单的农村女人,颇有生活方式,注重生活品质。获得幸福村18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认股权证后,除了投资建设生活房屋的地块外,还在开放空间种植各种树木,认股权证不在在房子的两边种植果树也有绿色植物,并且已经建造了一些附属物。它看起来像一个远方的小花园。

事件发生的转折点发生在2016年。为了购买日用品,王阿姨早早起床去镇上的集会,但谁知道,在购买后,王某的房子来了后院的大变化——树木被拆除,道路,码头和围栏被摧毁。更令人沮丧的是拆除物品全部被搬走了。王阿姨的整个后院就突然消失了!任由每个人动了自己心爱的东西谁都会很生气。当她看到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时,似乎她已经立刻理解了它。她当场解决了这个案子,并认定街道办事处是这件事的“真正的凶手”。

王大妈细细回忆,我听说不久前我不得不拆除我的房子和后院,因为他们属于拆迁范围。作为产权证书的负责人,我是搬迁的主体。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次访问了王阿姨的家,讨论搬迁的问题。在谈话中,他还提到了王阿姨后院的搬迁。王阿姨对街道办事处的赔偿计划表示不满,因此被推迟了。如今,街道办事处未经许可强行拆除了王的后院。王阿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向法院上诉。他认为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移除后院是非法的,并要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是非法的。要说街道办事处也很令人生厌,一直在辩论自己与此事无关,并说他只是在附近因为委托项目而在附近,碰巧经过王的家人并没有参加拆迁活动,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一点。而王阿姨实在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拆除的主体是街道办事处。总是不可能采取“女人的直觉”来提供证据。因此,一场好的诉讼成了闹剧,法院直接明确的驳回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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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偷拆主体可推定

王阿姨当然是不认可这个判决了,于是王阿姨提起上诉。当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涉及的附属物被拆除时,街道办事处有工作人员在场。经过调查,王阿姨的房子和地上的附件都位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在拆迁当天,街道办事处有组织地拆除和拆除土地附属物,街道办事处实际上经历了拆迁活动。王阿姨作为建房搬迁的主体,街道办事处有推进和搬迁工作,拆除涉及拆迁范围的附属物的动机,并有拆除房屋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因此,从常识的角度来看,很难确定街道办事处只是见证而不是参与的原因。因此,在没有其他实体宣布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事处是拆迁的对象。二审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并确认拆除王阿姨家后院的附属物是违法的。

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不动产收集活动中,经常有行政机关选择牺牲拆迁正当程序以追求的事件。效率单方面,面对这种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的拆迁和偷拆行为,被拆迁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学会收集证据并保留证据。如监控录像,现场目击证人等。但是,被拆迁人往往很难在实践中收集证据。行政机关经常在实施拆迁和盗窃行为之前进行精心部署甚至“钻探”,从而大大增加了获取拆迁证据的难度。一旦法院在本案中拆迁和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诉讼程序应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往往不清楚,被告检方被驳回。

幸运的是,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明确表示:如果被告政府部门不能证明主要拆迁主体,可以推定为强制拆迁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法定房屋被拆除,合法土地被强制征收,法院将推定该行为是政府的强制拆迁。作为拆迁人,我们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拆迁是真实的,最有可能由有关行政机关执行。一旦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拆迁是由其他实体进行而且找不到“罪魁祸首”,法院就会推定行政机关是拆迁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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