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农村房屋拆迁陷阱,被拆迁人心里有谱不发愁

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的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被拆除。一些被拆迁的人只看到一个简单的会议纪要,甚至其中一些是给大多数搬迁家庭的信件。他们认为这是拆迁的法律依据。一些顾问还说土地是国有的,被拆迁人只有使用权。国家要收回去还需要文件吗?事实上,这些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今天律师将详细解释征地拆迁人要进行拆迁农村房屋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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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土地的性质

中国的拆迁法律程序和被拆迁人在这片土地上的权利非常明确。不难理解拆迁农村房屋的目的是拆除房屋从而占用土地。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也就是说,农村房屋下面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从事项目建设和拆迁,如: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益事业建设,机场建设,高速铁路建设等。必须先做的是把农村集体土地转换为作为国有土地。

(二)警惕协议拆迁的陷阱

对于我们的一些代理商,整个村庄都被拆除了。只剩下委托律师的四方当事人。当律师对其非法收集提起诉讼时,另一方政府回复说我们只是进行了拆迁协议,而我们并没有从事土地征用。这不是正式的拆迁,但协议是与人民谈判。被拆迁人同意拆迁,同意赔偿,并签署协议,拆迁方将拆除您的房屋。这是规避法律的典型行为。以上还提到,为了进行项目建设,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必须首先征收所有农村土地作为国有土地。那么你如何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简单地总结了四个步骤:首先,政府提交了批准,即政府部门起草了征地申请,随后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宣布公告,最后制定了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

(三)少批多占是违法行为

通过上诉,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国务院,省市政府才有权批准和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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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即我们的土地承包证上,明确标注是基本农田的,或者是我们的耕地周围被立上了基本农田保护界碑的,这些都属于基本农田范围)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一般在律办理的案件中,当律师获得征地批准时,发现经批准的公共设施仅占100亩,批准的用途是公共设施。然而,当地政府用它来建造办公楼和广场,这就导致1000多亩耕地被占用。这1000亩耕地是一块真正的耕地,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行为,批次较少,而且更多。刚刚开放,我们已明确表示,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需要提交国务院批准。在我们提到的情况下,拆迁方化整为零,批准的数量很少,并且批准由省政府批准。因此,如果征地和移民安置人员已经看到了征地批准的公告,则有必要核实征地批准文件的使用情况。公共建设项目是否正在实施,实际征地目的和拟建项目是否一致。还要验证占用土地的面积和范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少批多占的现象。所以每个人都必须注意。如果超出征地范围,这是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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