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通常和拆违如一对双胞胎兄弟。最常见的是“违反建筑和拆除的未签署协议”,“强拆后无法获得一分钱”等。许多被拆毁的人不明白非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拆除已居住多年的房屋违反了建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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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扬州拆迁事件导致业主与拆迁人员发生冲突,并将“拆迁与非法建筑”的主题推向新的热点

事实上,识别非法建筑物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生效。特别是在申请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时,之前建造的房屋2008年根据法律规定无法确定,即“不回过去”的原则无法打破。

那么,政府需要通过哪些法律程序和步骤来拆除以拆除非法建筑物为名的拆迁房屋?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详细讲一讲

一,调查取证

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将文件提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做笔录。

这是所有行政执法行动的基本程序要求,即作出行政决定处置施工,您必须到现场进行住户调查并收集证据。如果有关部门甚至没有进门,人们就没有来,他们没有拍照,拍照或没有指示决定的测量。该决定必须是非法行政行为,事实不明确且依据不充分。

实践中,一些非法的建筑决定纯粹由征税方制作和发布,目的是实现“强制签署”。这个必要的环节经常出现问题。

二、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还赋予当事人作出陈述和抗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否则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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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他们享有或听取过的权利,行政处罚是非法的。此外,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加重对当事人辩护的处罚。

三,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对于对此类文件不满意的人,被征收人必须及时提出复议或者诉讼,从而防止强行释放行政拆迁。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自行拆迁决定的最后期限之后的六个月的救济期内,管理机关可以不依法直接拆除房屋。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才能促进执法程序,例如执法决定和执法决定。

四,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在行政决策作出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前程序,行政机关敦促其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执行决定是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执行决定。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必须说明执行的理由,方法的时间,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的时间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的印章。小编提醒大家,捍卫非法建筑权利的原则可称为“参与计划和补充实体”。在确定非法建筑物和随后的拆除法律决定时,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受到约束。如果当事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房屋并被确定为非法建筑物并需要一段时间拆除,则必须及时拿起合法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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