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式逼迁,你可知如何应对?
近年来,征地拆迁一直是一个相对敏感的话题。在城市转型过程中,虽然国家经常强调通过节水,停电和强制手段强制拆迁土地,但面对巨大的利益,强迫搬迁的非法活动仍然频繁发生在一些地区。
有些人经常和律师咨询时候说到拆迁方给的补偿款太少了,如果我们不答应拆迁就会面临断水断电的困扰。
断水断电这一招真的是太过分了,现如今的夏天炎热难耐,冬天寒风刺骨,人们一旦没有了水和电,正常的生活都会被影响。在被征收人去质问征收人时候总会被一些很普通的理由搪塞过去。在面对这样的现象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接下来大家请认真的看看一下案例。
原告:曹某某等人;代理律师众人;被告;政府。’
案情简介
济宁市任城区中英区的居民拥有自己的合法房屋。由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实施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曹XX等人的房屋被列入收集范围,并发布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前、中营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由于曹某某、齐某某等人认为,这种征收的补偿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因此无法与征收方达成房屋购置补偿和安置协议。
为了强制拆迁,加快项目建设的实施,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中英社区居委会等部分实施单位采取措施切断水电断电,导致曹某某和其他人无法正常的生活。
曹某某等人也多次像居委会反映,但最后都是没有结果。于是曹某某就想通过法律来帮助他们,于是就去请教了专业的律师。
律师介入案件后,向城区政府先是递交了一份《关于请求解决任城区中营片区棚户区改造短期断水问题和追究相关违法人员法律责任的紧急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应尽快解决曹某某及其他人的生活问题,但区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仍未收到任何处理和答复。
逃避就可以解决问题吗?那法院用来做什么。
在2017年3月6日原告和律师等人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告向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有法定义务核实和处理原告的报告,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没有回复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曹XX等人向其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任城区中营片区棚户区改造断水断气问题和追究相关违法人员法律责任的紧急申请书》进行核实、处理。
对于征收方来说,停水就是打个招呼这个简单,但对于被征用的人来说,这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旦生活节奏中断,整个家庭都会受到影响,孩子就会上学休息,成年人的工作和生活将变得非常麻烦。征税方不会关心这一点。他们只想尽快拆除。项目越早开始就越好。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不能尽快解决水电问题,迟早会被迫搬走。因此,面对因节水,强权和强迫胁迫造成的暴力驱逐,被征地人应当主动采取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不让征收方随心所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