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做这4件事是违法的,农民有权利起诉
在农村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方面需要把上级的政策传达给农民,一方面需要农民接受拆迁补偿协议,实际上村委会虽然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村里的大小事务都由村委会负责,但是村委会在对于土地处置的问题上是没有权利的,以下所列举的四种情况都是村委会没有权利做的,如果他们这样做,农民可以对此提出合法合理的质疑与反对!
1. 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和拆迁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需要先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然后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且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征收的主体,而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2. 村委会无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的土地才能被收回: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使用土地的用途不按照批准的;土地因为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如果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情况的情况下,向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报请批准。否则,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
3. 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直接分发给村民,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但是,并不是说村委会就可以任意支配款项村委会就可以随意支配这个款项,征地补偿款具体的使用和分配还是要经村民会议讨论规定。。
4. 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村民应该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倘若让村委会代签是不作数的。土地被征收时,如果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村委会才可以替代村民签署该协议,不然村民委员会是无权代替村民签署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倘若做出了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被侵权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此时,责任人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上述所列举的四种情况,村委会是坚决不能做的,如果村委会跨越了红线,做上以上四件事,村民将有权对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