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我不同意,村委会说了算吗?
在近段时间,有几位农民朋友来向律师咨询,最近家里的耕地被政府征收到,可是耕地要征收自己根本就不同意,村委会二话不说直接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征耕地,咨询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村委会可以因为这样强制征收自己的耕地吗?遇到这一类问题的农民朋友,律师相信有很多,所以今天我们将这个问题提出,并且进行分析解释。希望能够给各位农民朋友一定的帮助。在遇到这一类问题的时候,农民朋友首先要知道,面临耕地被征收的时候,先搞清楚征收你耕地的人是谁,因为在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中有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十分明确,有权利对征地和农用地进行进行审批的部门只有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公告和实施,实践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会进行具体的征收活动,村委会也会受托完成一些辅助工作。
可是村委会只能完成辅助工作,不可自己自作主张来强征土地,也不可随意收回已被分配承包的土地。有关村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律师在前面的推送中有过非常详细的解释,在这里我们就不再赘述,需要了解相关信息的朋友们可以翻阅前面的历史记录来查看。所以,农民朋友在得知自己的耕地要被征收的时候,可先确认是否有相关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等,并检查确认是否有相关的征地批文,还有是什么部门在主导土地征收。
如果在确认之后发现确实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组织的征地,我们确实是不能拒绝,可如果发现是村委会为了土地交易违法回收耕地,农民朋友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向国土部门进行举报。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依据法律条文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会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被告,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村委会滥用职权或者存在违法侵权,我们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除了规定之外,农民朋友也要知道村委会、村民大会和征地行为、征地补偿款分配之间的联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面所说,在土地征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取得了相关审批文件后依法组织实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是强制性征收的,农民朋友需要依法配合。不过如果是这样的情况的话,相信政府也会给各位农民朋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这个时候关于征地补偿的分配,就需要村委会组织村民大会(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如果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则可以施行。一个或部分村民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村民会议决定,重新进行合理分配。
在最后,关于农民自己对征地的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满意的话,应该如何维权的问题上,律师已经在前面做过具体解析,一句话说明就是,农民朋友可以在拟征地公告发出时(征地方案报批前)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让土地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合理修改调整;还可在征地补偿方案经报批准后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或裁决(复议)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扩大,征地活动会越来越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地也非常频繁,也常常会有发生强征耕地的事情,对于这些事情的发生,各位农民朋友如果发现不法之处是有权拒绝并且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