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时间短可不分拆迁费吗?
市民的收入在不断提高,财产在不断增加,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房产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按揭购房行为的普遍化、单位承租房屋的产权化、政策动拆迁的货币化都使得房产分割越来越显得复杂,于是才有各式各样的离婚案例在房产问题上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
案情简介
家住上海南市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同时,妻子从静安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末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解读
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同住入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但杨某忽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专家提醒
可能还有人间,杨某的前妻不是在静安区有住房吗?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个条件?事实上,“本市无住房”中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住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当然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的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