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根据违法类型,违法建筑可分为两类:
一个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一个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由于违反法律的不同,违法建筑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方式也不同。以下是简要介绍: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处理部门: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办法有六种:
1、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占用的土地。
2、对在农用土地建设建筑物的,属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限期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有土地。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擅自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处理机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处理办法有以下六种:
-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如果仍可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应处以工程费用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的10%以下的罚款。
- 2、在乡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施工和改正;如果在时限内没有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项目:(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超出批准期限的。
-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闭施工现场、强制拆迁等措施。
-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