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大通过拆迁补偿条例 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
本报讯(记者靳曼实习记者苏北)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昨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表决。经过三次审议的《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了规定,对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的使用权的空地,应当单独作为一个补偿项目,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该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房屋补偿基准价格要开听证会
《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条例》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分别在6月10日、12月10日之前予以公布。公布前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对此前争论较多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
《条例》规定,拆迁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同时,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否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者对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投诉不及时依法处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