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遭遇“违建”,需要做好这些工作避免遭遇零补偿拆迁!
每当当地政府征地拆迁时,违章建筑一直都是被拆迁人心中的一块烙印。更难以理解的是,拆迁方为了一己私欲减少所支付的补偿款或者不予支付补偿款,拆迁方通常将许多正常房屋认定别为“未经授权的建筑”直接强制手段进行拆除。以至于诸多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下感到恐慌并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他们却不知道该如何行使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再咨询专业律师后,律师提供以下几点可以避免房屋被认定为“无偿拆迁”,确保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应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违建认证机构是否具有权益资格?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范内容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上文所述,可以进行认定并具有权限处理相关违章建筑的机构只包含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所谓的拆迁方、当地居委会以及村委会、乃至于公安城管相关执法部门都不具备权利认定被拆迁人所处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因此,一旦被拆迁方遇到“违建”需要义务拆除时,当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拆迁方具备行使权益的权利,并且多方调查拆迁方是否具有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利。如果拆迁方不具备资格,则无法证明被拆迁房居住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
二、了解执法部门在调查以及检查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难以严格遵循上述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执法,不能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资格证明、并没有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关事实进行询问、以及多不到提供与事实相关的笔录,同时更多不会要求被拆迁在检查笔录进行确认画押,一般情况只是走个过程就单一判断被拆迁人所居住的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从而认定调查以及检查的过程都属于非法条件下执行,与此同时对非法建筑的认证也是不具备任何可信度的。
三、听证程序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规划部门在完成相关调查取证之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对《城乡规划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相关的规定内容,在拆迁方合法的拆违实施前,还需要作出相关违法建筑内容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通告,以实际内容规范度对行政相关的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进行规范总结。
在此之外,执法部门还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具备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相关自主维护权利;而当事人进行举行听证申请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我国律法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出具相关书面记录。
对于执法部门查明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这阶段是被拆迁人需要严加重视的一项可行使自主权益的程序。通常,一旦执法部门将被拆迁人的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之后,将会面对直接进行强制手段进行拆除的环节,从而被拆迁人将不会具备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资格。
当执法工作人员驳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拒绝举行听证会,行政处罚决定肯定是不具备资质的,从而不具备补偿款的违建强拆自然也是不具备法律依据的。
最后律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当事人每当遭遇居住环境的遭遇强拆以及不能支付相关补偿款项的情况,当事人必须要保持冷静,首先要了解并调查清楚“违章建筑”的拆迁执法程序,将文件以及执法条件内容做到明确同一;以及当事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精准的识破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同时可以相应的的对策加以防范,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自己的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