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导读: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选择维权的重要原因那就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金钱数额过低,补偿的费用不能够保障农民生活的水平不下降,而且还达不到周围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现阶段,征收方在依法行使征收的法定程序中取得了相应的进步,在往后的项目中也变得越来越严谨了,可供作为“抓手”的点逐渐减少,如今也只剩下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补偿太低。那么,对于这样的形势,被征收人对此就没有办法了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确定的补偿标准,能不能被依法改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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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方案可“先提意见后诉讼”

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征收要如何补偿的方案只要经过拟定就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而且还不能少于30日的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和建议。随后,地方上的政府部门还要把相应的征求意见具体情形和根据民众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故此,在这个公布的期间内被征收人如果对这个补偿标准不满意,及时的行使“提出意见权”,不要轻易的放弃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

房屋的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的补偿方案是一同发布公告的。在公告期间内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向相应的部门进行复议或者诉讼,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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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批前批后提意见,可裁决可诉讼”

城市的房屋拆迁对此农村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农村的情况要复杂一些。根据我国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征地方依法向上级进行报批之前要进行相应的工作。其中征收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和农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地方上的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告知被征地农民有对拆迁实施过程中的相应工作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方案批准之前应当通过规范程序保证农民的权利,这也就是如今法律规定的目的所在。

而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批准之后的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有权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但是如若被征收土地的人依旧对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裁决和提起诉讼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救济。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如若是协商不了的,那么就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对方案有争议的是不会对方案的实施有任何的影响的,也就是说,申请裁决的不会对相应部门进行的工作有任何影响。然而在实践中,裁决这条路是不经用的,更多的人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结合《土地管理法》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对方案的定位,一般来讲会认为这个方案是可以进行诉讼的。实践中,以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更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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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最后想告诉大家的是,简单点说,就是在对单纯的补偿标准、数额低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最终最不好的结果也是 “民告官”这一方法。不过一般而言,补偿标准、数额很明显太低了,对于那些不公平的项目,在程序上往往会存在很多的漏洞问题,它们两者之间具有对立统一关系。对于那些程序上问题明显很严重的,那“打程序,不打实体”这句老话就又有了适用的地方了。通过对方案的诉讼,和征收方之间构建起一个沟通的桥梁,进而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样一来可以符合征收双方各自的利益。

到最后需要补充强调的是,一定不要忘记这个对于被征地农民非常有用的规定:

 在《土地管理法》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修订之前,集体的土地上要进行房屋拆迁的,那就需要依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进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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