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您必须要有所了解!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是农村的饭碗,如果农民没有土地,那么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就是失去了生活的根本,集体土地征收法有很多规定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征地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多地方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非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你一定要有一定的了解!
征收储备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闲置、荒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未使用,可以开垦、收获的,由原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收回,也可以由土地单位组织,建设未开工一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不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由农民集体所有的,移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
这种把集体土地征收后作为储备用地闲置的行为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
征收主体不明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土地征收补偿证书。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因此,集体土地批准机关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批准土地征收的为违法行为。
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款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以“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计划,严格限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未经依法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以租代征”方式建设占用土地的,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以“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规定,建设用地严格严密控制总量停止,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用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土地征收的一切费用,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计划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得到充分的补偿,绝对不允许以出租代替征用的方式非法占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