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的安置补偿怎样撤销?
怎样辨别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呢?
大多被拆迁朋友都有被骗在自己不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上了签了字或者签订了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的经历,屡见不鲜,所以若是真的遇到了类似情况应该怎么?
接下来就告诉大家在现实中发生类似事件应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划定为无效?
无效的拆迁协议: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经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后,其自该协议达成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同时也不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 (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 (3)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拆迁行为过程以及安置相关问题不符合拆迁法律规定的。
b)拆迁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经获批准的法律文书规定,拆迁范围期限方案和拆迁计划进行如果内容不符合文件方案的规定,则该协议无效。
关于协议的效力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若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出现以上几种情况请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在证明存在以上欺诈或者胁迫等问题强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这样的情况,可以全力狙击,刻不容缓。
协议无效自始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在此提醒大家签字时一定要慎重,想要“反悔”容易,但举证太难,一定要谨慎对待莫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