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超过两年未被处罚则不得再行处罚?
持续关注本律师团队的朋友应该知道,先前我们就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了实际发生的案列展开过讨论,经过我们的分析论证后得出,房屋凡是修建在《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之前的,行政机关就不得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房屋的所有者做出行政处罚,而只能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同时也跟大家探讨了征收部门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常常会采用“以拆违代拆迁”的办法来处理一些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而证件不全或者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房屋。虽然对于征收部门而言是为了缩减征收成本,但实质上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在征收过程中,行政处罚往往会变成行政部门对抗私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处罚是一种具有制裁性质的,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处罚的手段。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不仅需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要遵守公正公开、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特别原则。由于行政处罚具有对抗私权利的属性,所以需要这些特别原则来对其进行限制。在我国行政法规当中也渗透着这些特别原则的身影,比如《行政处罚法》有一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让我们一起分析下面这个案例来作进一步的说明。
河北省邯郸市高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加盖了一座厂房用于面粉加工,有宅基地证且曾经于2000年时向大队缴纳过罚款,有罚款收据,后来高先生又补办了营业执照。直到2018年6月高先生所在村因项目建设需要整村拆迁,政府部门仅给了高先生一份极低的补偿,补偿包含高先生所有的设施设备和场方,共计区区几千元,遂高先生未同意该拆迁补偿。同年11月,高先生收到了市住建局关于责任限期拆除厂房的告知书,此后又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要求高先生在5天内将厂房自行拆除。无奈之下,高先生只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高先生一纸诉状将市住建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虽然双方在答辩时提出了处罚时效的问题,但一审法院将高先生的厂房一致存续至今视为违法行为一致持续至今,因此认定市住建局的处罚决定未超出处罚时效的规定,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但高先生对判决不服,在上诉的过程中,其律师团队也针对处罚时效着重进行了阐述。
高先生的律师团队认为:首先,本案中高先生的厂房的存续,包括对该厂房的持续占有、使用和所有,但不能等同于高先生建设行为的持续,行政处罚的出发对象是相对人,处罚的客体是违法行为。而本案中的厂房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违法行为本身,因此本案中的厂房的存续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客体,同时市住建局又没有能够证明高先生建设行为持续的证据。所以律师团队主张一审法院将厂房存续认定为建设行为存续是明显错误的。此外,高先生建设厂房的行为也并不违法,因为在高先生实施建设行为时相关的法律还未颁布实施,同时也符合在农村建设生产附属房屋无需审批的习惯,还有一点就是本案中的厂房早前已经被处罚过并缴纳了罚款了。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高先生的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撤销市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通过上面这个案例,我们希望向大家强调的是,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不仅是为了从法律制度上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行职能,同时也有者保护私权利、对公权进行一定限制的作用。在上面这个案例中,行政机关就因为自己的懈怠、不及时履行职能而自行承担了不利后果。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些也主要是针对历史遗留的问题,但对于新建的违章建筑,奉劝大家还是依法建设、依法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