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拆“松绑?”法院将不再干预违建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通过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此批复一经推出就引来了轰动。引起轰动的原因无疑是批复中明确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并且不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对此很多人表示不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一下官方对于大家的疑惑是如何解释的,针对城乡规划中涉及到的违章建筑、设施等,我国法律已经通过《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强制执行权授予了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房屋和设施。这样的做法不仅简化了强制拆除的程序,还能大大提高了拆违工作的效率。
此外大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这个词也是一头雾水。其实本批复所说的非诉讼行政执行申请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了进行强制拆除,那么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期满后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法》以及最高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也是对该程序有相关的规定的。但是最高院给出的批复也是有考虑的,这样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加高效的进行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强制执行是和我们平常所说的诉讼中的强制执行还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我们还是要分清楚的。“非诉行政执行”终得非诉两字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到两者之前的区别所在。而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则是必须经过向法院申请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时候,行政机关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大家还是要注意两者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的。
对强制执行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强制拆迁的授权究竟又有哪些规定。首先在《城乡规划法》中有规定,乡和镇政府在当事人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当事人未按规定私自建造房屋和设施等情况下可以责令停止修建并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遇到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当事人,政府将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关于此条款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乡政府和镇政府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城乡规划部门只可以责令整改,而强制拆除这样的强制措施只能是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实施的。举个例子来说,小唐家里正在进行违章搭建,被邻居举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小唐家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拆除的命令,但是小唐家里不以为然,拒不拆除。那么这时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可以让有关部门到小唐家查封建筑的施工现场,并进行强制拆除。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碰到自己的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话,大家也要保持冷静,先弄明白自己的房屋是不是真的是违章建筑。如果我们已经遇到了有关部门的责令拆除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我们还没有确认自己的房屋是不是违章搭建的情况下,我们也是有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我们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但是这两种方式的时效是需要我们注意的。行政复议是自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天内提出,而行政诉讼则是自自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过了这两个时间段,无疑会给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很大的难度。
两种方式中,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的话,诉讼时效是6个月。但是如果是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话,诉讼时效是15日。但是对于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的具体细节,我们还是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维护我们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