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违”房屋就能随意拆?
导读:不得随意拆除非法使用的土地和非法建房,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拆除。
【基本案情:“双违”建筑遭强制拆除】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白凹窝地块胡先生拥有一所房屋, 于2001年和2003年贵港市城区白凹窝的土地获得自治区政府的批准,并于2010年被征用为国有土地,2013年11月,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与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城市住建委)向白凹窝范围内房屋的建设者或房屋所有人发出了《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令接受处罚决定,自收到处罚书之日起三日内,应当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如果未做出决定则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逾期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将依照法律或申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4月市住建委要求市政府同意合法拆除上述“双违”建筑物(即非法土地使用+非法建造房屋)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不久城市住市住建委向白凹窝房屋的建造者或房屋所有者和管理者发出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通知,根据《行政强制法》决定于2014年9月依法对上述违法建筑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要求房屋管理,在此之前个人和所有者应清理被强行清除的标的物中存储的所有财产,并对未完成的财产逾期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未做出决定,则可以重新考虑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0月起,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逐渐对上述建(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胡先生的房屋包括在内,委托人建房用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2015年12月,城市住建委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撤销对所涉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委托人对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服,聘请了律师来进行处理。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具体案件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认为:市住建委作出了《施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委托人没有按照房屋拆迁中的决定时限拆除该房屋,根据市住建委、市政府批准了区政府组织实施有关房屋的强制搬迁,区政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做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但该文件已被市住建委撤销,区政府组织的强制拆除没有依据,客户立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所在的区政府已非法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位于贵港市城区白凹窝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
区政府拒绝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向广西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书指出:初审判决认为原告胡先生是事实错误。
1.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在此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
2.原告提供的《被拆迁户登记表》未经上诉人审查核实;
3.原告依据《被拆迁户登记表》填写的《11户户主信息》,未经审查、复核、公示;
- 上诉人具有强拆“双违”建筑的职权,即使被上诉人属于拆迁安置家庭,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造许可证,也属于非法土地使用和违法建筑,上诉人有权要求房屋被拆毁,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强迫拆迁是非法和错误的,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判决。
最后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并确认了一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并得出结论认为所涉房屋是由被上诉人建造的,由于证据很充分所以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是拆迁人并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这是被上诉人是建筑商并且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撤销城市住建委使得区政府的执法行动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法维护。上诉地区政府的上诉理由尚未确定。,广西高等法院的最终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