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碍国家征地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出土地;拒绝交出土地的,由人民法院申请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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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计划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工作;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已经依法取得了移民安置补偿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绝移交土地,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以申请为条件,决定受理本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应裁定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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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条文了解得知:如果要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行为,需要满足以下程序条件:首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了土地征收,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也已下达《征收土地公告》,即征地的实施程序已在依法进行中;其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已经依法得到了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绝交出土地,影响了征收工作;再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最后,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此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依法行使诉权,但人民法院最终驳回申诉的,在判决生效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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