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村委会的这5件事违法,农民有权起诉

村委会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掌管着村里的大小事务,在农村进行土地征收时,村委会就会非常忙碌,不仅要劝说农民接受拆迁补偿协议,还要向向农民传达上级政策,然而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处置土地的。所以在此提醒您如果村委会做了以下行为,农民可以提出质疑与反对!

1.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才是征收的主体,而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国家才能征收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且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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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委会无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属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土地才能被收回。需要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行政机关批准才能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是直接发放给村民的,村委会不可以随意支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款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在土地被征收时,补偿协议必须是村民自己签,除非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村委会代签的不算数无权替代村民签署该协议。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若是村委会做了以上四种行为,村民有权起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作出了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村委会无权决定补偿款如何使用

涉及村民利益的补偿款要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而且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委会无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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