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棚”,一律拆除?当然不是。
在最近今年我国开始大力整治“大棚房”,据此我国菜农对其叫苦连天,这是由于相关执行人员其实没有搞清楚“大棚房”与“蔬菜大棚”的本质区别,造成了“一刀切”的局面。
注意!“大棚房”不等于“蔬菜大棚”
一、什么是“大棚房”?什么是“蔬菜大棚”?
“大棚房”是个人或组织以建设农业大棚的名义,是指私人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房、农产品加工等非农业建筑,属于个人或组织的违法建筑,因为“大棚房”改变了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改变了农业生产的功能,触及了耕地保护的红线。
据媒体报道,“大棚房”九月2018年初至2019年3月17进行专项清理行动,调查发现约168000“大棚房”涉及13亩农田,据悉已完成8整改。
“蔬菜大棚”被认为是许多人所熟悉的,它是一种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框架膜覆盖的结果,它有很好的保温功能,可以让我们吃很多淡季蔬菜,“蔬菜大棚”的本质仍然是农业生产。
二、“大棚房”的整治标准有哪些?
“大棚房”的整治原则有以下3个方面:
-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
-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 坚持坚守耕地红线,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有没有好奇在大棚旁边建的蔬菜大棚看护房,也被认定为“大棚房”而拆除了,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有关规定,占地面积不超过19.5平方米的农舍护理所只能建在一层楼上,一些蔬菜棚由同一人拥有,只能建一间护理室,不能改变使用、住宅、餐饮等业务发展,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你的家庭照管所被拆除的“棚屋”,那么这个面积很可能会超过标准。
所有的“大棚”都一律拆除吗?
不是的,“大棚”的整治标准共分为4类,分别是:严肃查处类、坚决拆除类、要求整改类、完善手续类。
一、严肃查处类
1.追缴。将项目前期发放的扶贫资金用于违法建设的,经本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调查确认后,由农业、金融部门依法追回;
2.追刑。超过5亩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拆除类
- 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或者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的,坚决予以拆除;
- 连续建有商品房、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 改变温室房用途,进行商用开发的,坚决予以拆除;
- 长期居住在看护房内的,坚决予以拆除;
- 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
三、要求整改类
属于农业设施的,一下6种情形必须整改。
- 大型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过10亩的,必须整改;
- 农业园区道路宽度超过8米的,必须整改;
- 大棚看护房面积超过19.5平方米的,必须整改;
- 单个大棚内便道超过60公分的,必须整改;
- 大型农业项目未设置标识牌,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整改;
- 其他需要整改的类型。
四、完善手续类
符合[2014127]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需要去相关部门完善手续。
总之,“大棚房”、“蔬菜大棚”、“大棚看护房”不能混淆。鉴于温室护理室超出标准,我们应采取分类处理,对“大棚看护房”进行规范,也是为了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下,保持耕地的红线,保护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