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告官”的案件法院会受理呢?
这些年,在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颁布实施后,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现在也逐步获得落实和完善,可是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的问题也依然存在着。以下为大家介绍下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 三种典型无障碍受理的行政案件
- 1、不服从房屋征收决定的(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不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2、不服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不服从补偿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3、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若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其他可诉的行政行为
- 1、不服实施超出征收范围的征收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 2、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对违反规定用例如非法方式逼迫搬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道路通行等行为,
- 3、不服行政机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的行政诉讼。
- 4、对作出征收决定后,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行为而提出的行政诉讼。
- 5、没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未征求意见行为,而提出的行政诉讼。
- 6、对征收过程中,不服行政奖励行为而提出的行政诉讼。
- 7、不服征收补偿作出的收回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的决定而提出的行政诉讼。
- 8、不服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时,就近地段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或者并未为被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的行为(不履行职责、不作为)而提出的行政诉讼。
- 9、提供的房屋并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行为而提出的行政诉讼。
- 10、不服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临时安置费或者支付搬迁费、提供周转用房等行为提出的行政诉讼。
此外,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时,如举行听证行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行为、房屋调查登记行为等行为本身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成熟的或者过程性的”行政行为不可诉,,可是若是不服行政机关和征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提出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