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不同意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导读:某县征地进行工程建设的,但是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建设工程根本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多不同意征地,也不同意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虽然提出了许多意见,但遭到拒绝,被迫推进征地计划的实施,被征用的农民能否对已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问题的实质是征地行为是否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能否寻求司法救济,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一直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当事人很难提起诉讼,这也是土地征用纠纷导致集体请愿数量高的主要原因,在强制征地过程中,农民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公正待遇,只留下了费时费力、难以一层层看到征地效果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些人毫不犹豫地以暴力和自焚等极端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此外,该行为失去了司法限制,也间接地鼓励和纵容了行政行为的肆意任意性,使非法征地和野蛮拆迁屡禁不止。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把征地纳入行政案件的范围,该《规定》第1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人的土地权利)认为,涉及执行由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这也明确指出,对于大多数人谁使用上诉个人或物权人的村民和土地使用权,该《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不起诉行政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村民都可以代表农村的所有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集体经济组织进城,心怀不满,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土地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居民后,大多数委员可以起诉。“,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或使得实际使用人的有关其使用或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条:”确定土地管理组织实施的征地补偿已人民的土地权利的过程异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土地权利申请行政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征地违法行为,如征地拆迁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提出要求,不公平的补偿安置方案,非法征地程序或土地使用权(实际的人)认为,对陆攻击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他们可以起诉到法院(后土地补偿有异议,你应该申请行政裁决的,人民法院之前)。
不过《规定》出台后,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仍然消极受理,“立案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有些法院拒绝立案,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最终决定。“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此类纠纷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内。“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首先,法律并没有给出处理此类纠纷不可能的最终决定,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款的法律规定,确定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基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解释显然是与之相反的。